臨近期末,同學們又到了緊張的總復習階段了,對于《經濟法》中的一些易混較難的概念難以掌握,非常困惑,F(xiàn)將一組概念進行歸納和整理,以幫助同學們進行深入的理解和學習。
一、合同保全和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比如,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合同擔保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比如房產的抵押、動產和權利的質押、物品的留置等各種擔保形式。
二、合同保全和合同擔保的主要區(qū)別
1. 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合同的擔保是在合同訂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前就已經確定的。擔保一旦成立,擔保權人就可以根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guī)定,占有擔保人所提供的財物,或者對擔保的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這就為債務的履行或者債權的實現(xiàn)提供了現(xiàn)實的物質基礎。所以它特別有利于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合同保全情形下,債權人就不能像擔保權人那樣在實際上掌握、控制實現(xiàn)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沒有擔保方式那么明顯。
2. 行使的前提條件不同。合同的擔保通常必須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擔保權人才需要行使其擔保權;而合同保全是只要債務人實施了嚴重影響債務的行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債權人都可以采取債權保全的措施。
同學們在學習《經濟法》的過程中,對遇到的相似概念,一定要認真從內涵、時間、使用條件等各方面進行比較,以便全方位掌握這些重難點知識,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似懂非懂。希望以上的歸納能夠對同學們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