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比如年休假。企業(yè)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下面舉例說明:
東方公司對年休假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該制度規(guī)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公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在職工離開企業(yè)時也無權獲得現(xiàn)金支付;職工休年假時,首先使用當年可享受的權利,不足部分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
第一種情況,假設職工張三在2019年享受了5天的帶薪年休假。
在這5天里,張三不用上班,工資照發(fā),企業(yè)在確認職工薪酬時,就按照張三全勤來核算就行了,不必額外做會計分錄。
第二種情況,假設職工張三在2019年未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首先東方公司在2019年末就要預計張三在2020年將享受幾天的帶薪年休假,然后確認2019年的累計帶薪缺勤權利。
如果預計張三在2020年將享受10天的年休假,那就意味著其中有5天是結轉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這時候公司在2019年末就要給張三確認5天的累積帶薪缺勤權利;如果預計張三在2020年將享受8天的帶薪年休假,那就意味著其中有3天是結轉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這時候公司在2019年末就要給張三確認3天的累積帶薪缺勤權利;如果預計張三在2020年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年休假,那就意味著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不需要結轉,這時候公司在2019年末就不需要給張三確認累積帶薪缺勤權利。
其次,要按照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對于累積帶薪缺勤權利進行計量。
如前所述,假設職工張三在2019年未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東方公司預計張三在2020年將享受8天的帶薪年休假,在2019年末東方公司就要給張三確認3天的累積帶薪缺勤權利,如果張三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公司應確認900元(3×300)的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增加。2020年張三享受8天的帶薪缺勤時,對于2020年的5天不用額外做會計分錄,對于享受的2019年的3天就要減少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