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每月平均抵扣),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每月平均抵扣)。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如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符合規(guī)定,企業(yè)就可以按下列兩步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分期抵扣,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一步,當企業(yè)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時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稅額×60%/12)
——待抵扣進項稅額(倒擠)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步,企業(yè)以后每月允許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例題】東方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6年7月8日,該公司購進一幢簡易廠房,并于當月投入使用。7月20日東方公司取得該廠房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600 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66 000元,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東方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16年7月該廠房應抵扣的進項稅額=66 000×60%÷12=3 300(元)
借:固定資產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300
——待抵扣進項稅額 62 700
貸:銀行存款 666 000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每月允許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3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 300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每月允許抵扣時:
每月該廠房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66 000×40%÷12=2 2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2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