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本被我國政府納入到大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fā)、運營和維護中,這種項目通常被簡稱為PPP。簡單來說,PPP是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yōu)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xié)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jù)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
目前,PPP已經(jīng)與“互聯(lián)網(wǎng)+”、“雙創(chuàng)(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等熱點詞匯一樣,成為新經(jīng)濟領域中最活躍的部分。截止2016年12月31日,財政部PPP項目庫全國入庫項目11,260個,投資額13.5萬億元。隨著PPP項目如火如荼地發(fā)展,PPP項目涉及的稅務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增值稅問題突出。
1.政府切斷增值稅鏈條
在我國,政府并不是增值稅體系的一部分。也就是說,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不會注冊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這意味著他們不會對他們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也不會對他們所發(fā)生的費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用專業(yè)術語來說,這叫做政府 “切斷增值稅鏈條”,意思是政府既不能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也不能取得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這將產生三個問題:
、偃绻麑φ庹髟鲋刀悾痔幱诠⿷溨,則在供應鏈前端發(fā)生的成本對應的進項稅抵扣就會受到阻礙或限制。這被稱為重復征稅效應。
②如果私營機構從政府購買貨物或服務,那么它將無法就此購買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將導致私營機構被以高于實際“增值額”的數(shù)額征收增值稅。
、廴绻綘I機構向政府銷售貨物或服務,那么政府將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將導致私營機構無法將增值稅加到價格中。這也將導致重復征稅效應。
2.三方交易
作為一種稅收形式,增值稅在雙方(供應方和接受方)交易中更有效率。然而,當交易中出現(xiàn)了第三方,復雜程度就增加了。政府更可能參與到三方交易中。在PPP的概念下,三方(四方或更多方)的交易安排是很常見的,因為PPP的本質就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向第三方(通常是社會公眾) 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一種合作關系。另外,往往還會涉及更多的參與者,比如融資方、投資方和多個政府機構。這些參與者通常不會按照正常的公平商業(yè)原則進行交易,因為政府會試圖向社會公眾提供補貼或安排類似的讓步。這將產生兩個問題:
、貯向B提供貨物或服務,由C為這些貨物和服務付款 (第三方支付者)。那么哪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抵扣進項?
②A向B提供貨物或服務,但是C (通常為政府)向B提供補貼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幫助其減少貨物或服務的實際成本。那么A向B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稅基如何確定(是否扣減補貼金額)?此外,B是否應該就其收到的補貼繳納增值稅?
這些都是在PPP模式下,涉及增值稅亟需解決的問題。 |